大皖新聞訊近日,長沙一業主投訴鄰居家門口裝攝像頭侵犯隱私的話題沖上熱搜,引發網友圍觀,網友對此現象評論不一,有的認為,“有攝像頭挺安全的,可以免費看賊了”,有的則認為,“這樣確實讓人不舒服,行蹤都被掌握了。”7月2日,大皖新聞記者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關于鄰里之間的“攝像頭之爭”的類似裁判案例還真不少,記者梳理了三個典型案例,看看法院如何裁決,以作提醒。
(相關資料圖)
案例一:業主投訴小區公共攝像頭侵犯隱私權,被法院駁回
廣東省佛山市某小區約建成于1997年,有A、B、C、D四座。原、被告為B座業主。該小區沒有成立業委會,也沒有物管公司進行管理。2018年,為了小區的公共安全,小區內安裝了一批電子攝像頭、電子門禁。2022年,因加裝電梯需要,小區內又安裝了若干個攝像頭。2022年10月27日,原告認為小區內安裝的攝像頭侵犯了隱私權,起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本案為隱私權糾紛。本案中,原告認為在小區B座2樓平臺安裝的2個監控攝像頭因對著自家房門口而侵害了其隱私權。但從查明的事實來看,小區并未成立業主委員會,也沒有物管公司管理。本案中,原告并未舉證證實攝像頭是被告個人基于個人目的而私自安裝的,即被告也不是適格的主體。
從一般認知看,安裝在2樓平臺(屬公共區域)的2個監控攝像頭(訴訟中,被告亦舉證了二層樓道的攝像頭已被調整了攝像方向)亦不會在實質上產生對住在屋內的原告的隱私權被侵犯的后果。因此,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為被告構成了侵害原告的隱私權。據此,法院對原告主張被告侵犯其隱私權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案例二:業主門口裝監控覆蓋了對門,法院判決立即拆除
本溪市的劉先生與被告小惠是住同一棟樓的鄰居,兩家對門,并共用一個樓道。
2022年11月份,被告小惠為了加強自身安全,在其門上安裝攝像頭。被告小惠安裝的攝像頭覆蓋了原告劉先生家門口處的每個角落。可以看到原告劉先生家人出入家門的時間等。原告劉先生和被告小惠交涉,要求拆掉攝像頭無果。劉先生以被告小惠侵犯隱私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小惠拆掉攝像頭。
法院認為:被告小惠在其家門上安裝攝像頭,能夠拍到原告劉先生家人進出住宅的信息,已經超出了合理的限度,侵犯了原告劉先生及其家人的隱私權,應當承擔停止侵害的法律后果。遂判決,小惠立即拆除安裝在自家家門上的攝像頭。
案例三:業主為防安全隱患安裝3個攝像頭,鄰居起訴要求拆除
陳女士家住在撫順市某小區,2022年8月,樓下鄰居在小區西側護坡墻上安裝了三個攝像頭,其中兩個可進行轉向調節,并帶有聲音傳遞功能。
“攝像頭拍攝范圍均不是他自己房屋內的私密范圍,而是居民的公共活動領域及四周鄰居的窗戶,長期以來對周圍鄰居進行非法監視。” 陳女士訴稱,鄰居此舉嚴重擾亂了自己的生活,因此要求拆除。
被告何先生則辯稱,自己安裝攝像頭是因為小區為老舊小區,沒有專門的物業和社區人員提供安全保障,自家又處于樓群角落一樓,存在安全隱患,樓上住戶還時常有高空拋物的不良習慣和違法行為,安裝攝像頭系為保障自身權利不受侵害。
法院認為,此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安裝在樓體西側護坡墻上的三個攝像頭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利。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的正當權益。被告作為一樓住戶,在其樓體西側護坡墻上安裝三個攝像裝置,根據法院現場查看,護坡墻上安裝的三個攝像頭,其中兩個可進行轉向調節的攝像頭從其安裝的位置和高度,除可拍攝到原告家臥室和廚房窗戶的情況外,還可以完整記錄原告從單元入戶門進出的情況;直角攝像頭被告雖辯稱已經損害,無法拍攝,但并未向法院提交證據加以證明,且其拍攝角度為向上拍攝原、被房屋樓體,故上述三個攝像頭均可采集原告的私人生活場所和個人活動軌跡等信息,對原告的個人居住安寧造成了侵擾。
被告雖辯稱其系出于保護自身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角度安裝攝像頭,但其在采取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措施時,未能盡注意義務,導致行為超出了合理限度,具有過錯,侵犯了原告的隱私,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
原、被告雙方作為友鄰,在相處過程中應當彼此尊重、互諒互讓、和睦共處。綜上,判決被告將上述三個攝像頭拆除。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以上人物信息為化名)
編輯 張大為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