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社交平臺上掀起一股“大學生免費遛狗”潮,大學生“以證換狗”等詞條熱度在網絡上居高不下,也引起眾多網友熱議。
大學生“以證換狗”是指大學生用自己的學生證或身份證做抵押,和狗主人做交換,幫沒有時間遛狗的狗主人免費遛狗。大學生既能免費擼到可愛小狗,狗主人也不用自己親自費力遛狗,狗狗也有足夠的時間到戶外玩耍消耗精力,有網友認為這是三全其美的好事。但也有網友提出其背后的隱患,例如如果在此過程中寵物狗出現意外或誤食,遛狗人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抵押自己的學生證或身份證是否有隱私泄露的風險?
【資料圖】
大學生免費幫忙遛狗風靡一時
有寵物狗的“遛彎”檔期
已經排到一周以后
近日,大學生“以證換狗”在社交平臺上引起眾多網友關注,在河北上大一的郭同學也在社交平臺上約來了一只小狗遛,是一只非常漂亮的柯基犬。郭同學介紹自己本來就是愛狗人士,家里也養了一只小狗,但是因為在外地上學沒辦法見到自家的小狗,才想到這個方式,“我身邊的朋友也都是很有愛心喜歡小狗的人,最近大學生遛狗很火,所以成功幾率很大,我會約著朋友一起幫忙遛。”
郭同學表示在遛狗過程中也會顧慮安全問題,“首先是我們本人的安全,對于陌生人還是比較警惕的,其次就是狗狗的性格,親不親人,能不能適應陌生人,也會跟狗主人提前溝通了解,見面后會先觀察觀察,綜合考慮后才會開始幫忙遛狗。”
借來這只小柯基后,郭同學和朋友一起遛了兩個多小時,既滿足了自己的“狗癮”,也讓主人很滿意,“他們說狗狗回家后都累趴了。”郭同學表示在幫別人遛狗時也會盡好自己應盡的義務,比如隨身帶好紙巾和塑料袋,以便于隨時收拾好狗狗的糞便,避免給其他人帶來不適。“如果以后有機會的話,還是可以繼續嘗試這樣幫別人遛狗的。”
來自河北的王女士也跟風在社交媒體上發布了自家狗狗的求遛視頻。王女士飼養了一只哈士奇,今年四歲了,精力很是旺盛,由于自己平時工作比較忙,只能每天晚上下班后出門遛它半個小時,釋放不了它的精力。
“當時也是抱著試一試的心態吧,沒想到真的有很多人給我發私信,現在一天可以收到幾十條私信想幫忙遛狗的。”王女士說。
據王女士提供的截圖顯示,狗狗的“遛彎”檔期已經排到一周以后,從14日至今已經有10人左右幫王女士遛過狗,這其中除了大學生也有愛狗但自己無法養狗的女生。
王女士表示其對遛狗人的要求最好是女生,如果是男生可以有女朋友陪同,只要愛狗就可以了。“因為我的狗狗已經4歲了,性格很穩定,出門不會暴沖,很乖,所以遛起來不是很費勁。”
由于近日來,“大學生免費遛狗”熱度很高,所以這兩天王女士都是全程陪伴,保證寵物狗的安全。“大學生一般可以遛它兩到三個小時,狗子很開心,我也很開心。”
長沙的李女士在網絡上看到很多人發布狗狗的“求遛”視頻,也心血來潮,想過一把“狗癮”。李女士家里已經養了兩只貓咪,再養狗對自己來說負擔有些重,但出于對小動物的熱愛,看到別人家的小狗出來“遛彎”很是眼饞。
她在社交平臺上私信了一名“求遛”的寵主,雙方很愉快地達成合作,對方的狗狗是一只溫順的薩摩耶,李女士向對方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證,換來和狗狗愉快的一個下午,不僅是給狗狗一個可以盡情奔跑的下午,對于她來說更是一種治愈。
“以證換狗”幾大焦點問題
律師解讀
“以證換狗”讓網友們比較關心的有以下幾個焦點問題,瀟湘晨報記者咨詢了湖南聯合創業律師事務所管委會委員、副主任劉研律師的意見。
一、若出現寵物狗受傷、中毒、咬傷他人或損壞物品等,遛狗人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劉研認為,大學生免費幫忙遛狗,在法律上來講是一種幫工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千問題的解釋(2022年修正)》第四條,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幫工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另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章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動物致害責任的一般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也就是說在遛狗過程中,遛狗人承擔了幫工人以及管理人這樣的角色,如果幫工人在這個過程中有盡到自己的管理義務,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錯,那寵物狗出現了意外或攻擊了路人,幫工人和飼養人需要共同承擔侵權責任,幫工人承擔的責任較小。若是被侵權人存在故意逗狗或傷害狗從而導致被狗傷害,有相關證據證明,那么動物飼養人和管理人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二、如果此過程中寵物狗傷害了遛狗人,狗主人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遛狗過程中寵物狗咬傷了遛狗人,或者一些大型犬存在一些暴沖行為,將遛狗人拖倒致受傷,那飼養人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呢?
劉研表示,遛狗人首先屬于幫工行為,是免費提供勞動和幫助的,那么如果發生這種情況,動物飼養人是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的。但同時也要看管理人是否存在重大過失,例如管理人自己沒有拉住,或存在故意傷害狗讓狗不舒服從而導致管理人受傷,那么這種情況下動物飼養人可以減輕部分責任。
三、雙方在進行遛狗前是否需要達成協議?如何進行責任劃分?
劉研表示:“如果是短期的幫忙遛狗,比如只是幫寵主看一天狗或遛幾個小時,這個以口頭形式成立這種法律關系,我覺得無可厚非。但是如果是長期的,比如說狗主要去哪里旅游了?把狗狗交給別人來進行管理,那么為了避免糾紛的發生,雙方可以訂立一個書面的合同。”
在書面的合同中,幫工人有權利要求飼養人提供寵物所需要的必需品,如果說發生某種事故的話,作為飼養人要承擔一個賠償責任。這些內容可以在合同當中明確清楚,避免出現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四、是否需要警惕隱私泄露風險?
大學生在幫忙遛狗的過程中,很多大學生為獲取寵主的信任會提供自己的學生證以及身份證,許多網友認為這樣會不會導致隱私泄露,有一定安全風險。
對此,劉研認為,法律關系成立的雙方。一方如果掌握了另一方的身份信息的情況下。那么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規定和民法典當中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寵主有義務對對方的個人信息進行保密,在沒有經過授權的情況下,沒有權利將相關的個人信息在網上進行公布或者是傳播給任何的未經同意的第三方。
但若在這過程中出現意外,公安機關介入調查,那么動物飼養人有義務提供管理人的身份信息。但這是基于一種法律的授權才能公開他人的個人信息,并且是向公權力公開,不代表可以對外公開。如果寵主在沒有經過對方允許的情況下泄露了對方隱私,那遛狗人也是可以向寵主來追究責任的。
最后劉研表示,遛狗本身是一個助人為樂的行為,只要雙方自愿,符合相應的這種飼養管理的條件,那么進行這種幫工的行為本身無可厚非,法律并沒有禁止。但同時也要提醒飼養人,在狗交給這種無償管理的管理人進行管理的話,那么首先要判斷這個管理人有沒有進行管理的能力,“比如他的身體素質啊,養狗的經驗啊,各方面具不具備這樣的能力。同時對這個管理人的動機也要做一個考察。因為有可能他把狗帶走后遛不好,或者說可能出現虐待動物的情況。作為這個飼養人的話,他自己要做一個風險的判斷。”
而作為管理人來講的話,在幫別人遛狗的時候,對這個寵物狗進行交接的時候,一定要對它進行一個判斷,你有沒有能力來遛這只狗。再一個對狗本身的身體狀況也要有一個判斷,可以要求寵主提供養犬證,以及疫苗證明,作為管理人要避免自己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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