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民政部網站消息,日前,民政部起草《兒童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提出,兒童福利機構應當建立安全保衛制度,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廳、樓道、食堂等公共區域、觀察室及嬰幼兒居室等特殊區域安裝具有存儲功能的視頻監控系統。監控錄像資料保存期不少于3個月,載有特殊、重要資料的存儲介質應當歸檔保存。
《征求意見稿》規定,兒童福利機構接收兒童后,應當送醫療機構進行體檢和傳染病檢查。確實無法及時送醫療機構的,應當隔離照料。
《征求意見稿》規定,兒童福利機構應當根據兒童身心健康成長需要,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基本醫療、基本康復、義務教育等服務,服務質量應當符合《兒童福利機構基本規范》等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兒童福利機構應當設置服務必需的起居室、活動室、醫療室、康復室、廚房、餐廳、值班室、衛生間、儲藏室等功能區域,并配備符合兒童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保障其正常發揮作用。
《征求意見稿》提到,兒童福利機構應當提供吃飯、穿衣、如廁、洗澡等生活照料服務。兒童福利機構對于8周歲以上兒童,原則上應當按照性別區分生活區域。女童生活區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提供前款規定的生活照料服務。兒童福利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衛生要求、有利于兒童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兒童福利機構應當定期對兒童活動場所和設施、物品進行清洗和消毒。
《征求意見稿》指出,兒童福利機構應當安排兒童定期體檢、免疫接種,做好日常醫療護理、疾病預防控制等工作。兒童福利機構可以通過設立醫療機構或者采取與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為兒童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兒童福利機構發現兒童為疑似傳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礙患者時,應當依照傳染病防治、精神衛生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征求意見稿》還指出,兒童福利機構對符合普通學校入學條件的兒童,應當保障其依法接受義務教育;對符合特殊教育學校入學條件的兒童,應當保障其依法接受特殊教育。
在送養和寄養要求方面,《征求意見稿》規定,對于適合送養的兒童,兒童福利機構應當依法送養。兒童福利機構在送養前應當將兒童的身心健康狀況、智力水平、患病及殘疾狀況等重要事項如實告知收養申請人。對于適合家庭寄養的兒童,兒童福利機構應當按照《家庭寄養管理辦法》的規定為其選擇符合條件的寄養家庭。
而在委托撫養要求方面,《征求意見稿》規定,兒童福利機構確因機構內床位有限或者不具備撫養兒童專業條件的,經所屬民政部門批準同意,可以委托本市其他兒童福利機構撫養。兒童福利機構開展跨縣級行政區域的撫養,應當經過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同意。兒童福利機構不得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開展兒童撫養。
《征求意見稿》要求,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兒童年滿18周歲后,兒童福利機構應當報請所屬民政部門提請本級人民政府解決就業、就讀、特困供養等安置問題。
《征求意見稿》還要求,兒童在醫療機構死亡的,兒童福利機構應當取得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兒童在非醫療機構因突發疾病等原因經急救機構確認死亡的,兒童福利機構應當及時報請公安機關到場處置并出具死亡鑒定書。兒童福利機構應當及時將兒童死亡情況報告所屬民政部門,依法做好戶口注銷等后續工作。
《征求意見稿》強調,兒童福利機構應當注重保護兒童的肖像權、隱私權。未經主管民政部門同意,兒童福利機構不得公開使用兒童相關影像資料。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對兒童福利機構責任與民政部門責任作出了要求。兒童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本辦法情形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