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共有1260條,其中合同編就占了526條,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仔細翻閱合同編又會發現,修訂的地方還真不少,其中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部分更是有多項調整。
“民法典第793條有關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處理的規定,是合同法所沒有的,屬于新增條文。”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廳四級高級檢察官助理顏良偉告訴記者。
民法典第793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為何民法典要新增這一條文呢?顏良偉表示,這是民法典立足實際作出的決定。
“長期以來,我國建筑市場不規范的問題比較突出,沒有建筑資質的單位和個人借用資質承包工程,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等現象普遍存在,大量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于無效合同。”顏良偉告訴記者,如何處理這些無效合同,一直是法院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的難點問題,理論界和實務界對此問題的爭議也比較大。為了統一對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處理規則,民法典在參考相關司法審判經驗的基礎上新增了本條規定。
記者了解到,為了明確對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處理規則,司法界也一直在不斷努力。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明確了合同無效但工程驗收合格的處理規則。然而司法實踐中,一些地方對其第二條規定出現了裁判觀點不一致的現象,造成了法律適用上的困擾。
“民法典的規定解決了實踐中對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的誤解誤用問題。”顏良偉介紹,與司法解釋相比,民法典將“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改為“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刪除了“竣工”二字。
“實踐中,很多工程沒有完成建設,合同雙方就因為發生糾紛訴至法院。對于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顯然不能再判決當事人繼續履行合同,也不能因為工程未經竣工驗收而對承包人折價補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顏良偉表示。
另外,與司法解釋相比,民法典還將“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改為“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之所以這樣修改,是因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從法理上說,承包人無權請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只能請求折價補償。”顏良偉告訴記者,該折價補償雖然是參照合同有關工程價款的約定,在數額上與工程價款一樣,但在法律性質上則不同,民法典這樣的規定更加符合法理。
新增的這一條文,不僅明確了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處理規則,也有利于檢察機關對相關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的辦理。
“這一新增條文規定,減少了檢法兩院在法律適用上的分歧,更有利于實現精準監督。如果檢察機關發現同級法院在適用民法典新規定時存在‘同案不同判’等普遍性或者傾向性問題,應當依照《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112條規定向同級法院提出改進工作檢察建議,幫助法院及時糾正失誤,實現監督效果最大化。”顏良偉最后表示。( 孫風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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