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忻州市公安局日前辦理了一起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法》治安案件:該局環安支隊大氣污染巡查組夜間巡查時,發現一建筑工地地樁處、過道處燃起三處燃煤明火。經查,系工人王某夜間取暖所為,散發的煙霾中含有高濃度二氧化硫等有害物質,對大氣形成了污染。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消防法》有關規定,警方對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決定。
消息傳出,輿論多有質疑。不少人認為,工人露天燃燒煤炭取暖,確實會影響環境,也不安全,警方將明火撲滅,乃是職責所在,但若據此課以行拘5日的處罰,未免太重。
工地工人露天點燃煤炭取暖,確有不妥之處。一方面,王某未盡到保護環境的義務,人為加劇大氣污染。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公民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另外,戶外點火,又是在城區,也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依據《消防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預防火災的義務。
需要注意的是,王某行為的不妥,均指向法律約定的“義務”而非“責任”,相對應地,對于這一行為的處置,只能提醒、糾正,而不應該上升到行政懲處的程度。
當地警方稱,這是一起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治安案件。但遍查《大氣污染防治法》,并未看到對這一情由的相關罰則,更多的罰則卻是指向地方政府或企事業單位,比如,第七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大氣污染,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第三十六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民用散煤的管理等。
也就是說,應當承擔散煤管理不善責任的,一是王某所務工的建筑工地,再就是地方政府。王某不過是用煤的一個終端。何況,從意圖來看,他之所以燒煤,是因為冬夜工地缺乏必要的取暖設備,只能如此。這是一個基本的人身和民生需求,在處理時應該被充分考慮。
更有可能,當地警方處以行拘5日的決定,依據的是《消防法》。該法規定,“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即便是以此為由,也要考慮現場是否“具有火災、爆炸危險”,不該上來就頂格處理。
據披露,這也是忻州市辦理的首起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法》案件,這也讓人費解。忻州是全國有名的產煤區,空氣質量一直都很差。據山西省環保廳公布的數據,今年1月,忻州環境空氣質量綜合指數同比惡化率全省最高。空氣污染嚴重,原因恐怕并非單個工人的室外燒炭,而是與當地企業粗放式的發展有著密切關系。孰輕孰重,不難判斷。
相關部門不去嚴格治理企業排放,卻將本就緊張的警力盯著市井小民的取暖,不能不說是一個諷刺。這不是說不應該治理民用散煤,而是說,政府在環保執法時應該明確重點、難點,而不是避重就輕,甚至選擇性執法。
這兩天還有媒體報道,陜西省武功縣在治理大氣污染時,拆除了一些農村學校的燃煤鍋爐,卻不解決師生的取暖問題,導致小學生們“上課的時候都抱著熱水杯子,手都凍得通紅”。這兩件事情相互對照,頗有異曲同工之處。治理大氣污染是社會共識,但前提是做好民生保障,工人燒炭取暖這樣的無奈之舉,也才會少些。
原標題:工人室外燒炭取暖被拘,處理未免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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