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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學校摔倒學校不一定承擔責任。學生受傷是因為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學校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反之,如果學校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受傷后果是因為學生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學校可以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找法網提醒您,在學校發生侵權案件訴訟時效是一般為三年,超過三年后起訴的,對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時效的抗辯。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校園傷害事故賠償標準包括以下方面: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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