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繳納保證金的數額應與其將來可能被判處的刑罰相適應。
1.對于將來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交納的保證金數額為3千元~2萬元;
(資料圖)
2.對于將來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交納的保證金數額為2萬元~5萬元;
3.對于將來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交納的保證金數額為5萬元~8萬元。
但是否批準取保還需要結合案情而定。
二、取保候審保證金找銀行退,因為有相關的法律規定,當事人退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時,此前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機關會出具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領取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攜帶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到此前交納保證金的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保證金擔保是增加的一種擔保形式,不是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處理措施。如果被保證人沒有違反有關的法律規定,司法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被保證人或其家屬。只要犯罪嫌疑人沒有違法的話,一般在取保候審結束之后,所繳納的保證金都是可以退回的。
三、取保候審申請流程如下:
1.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近親屬以書面形式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
2.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符合取保候審申請的,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
3.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4.公安機關執行取保候審,宣告取保候審決定書。
找法網提醒,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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