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去百度文庫,查看完整內容> 內容來自用戶:ljy83861881 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第一章總則第1條為了加強溶解乙炔氣瓶(以下簡稱乙炔瓶)的安全監察,保證乙炔瓶的安全使用,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程。
2、第2條本規程適用于鋼質瓶體內裝有多孔填料和溶劑,可重復充裝乙炔氣的移動式乙炔瓶。
3、本規程不適用于盛裝乙炔氣體的固定式壓力容器。
(相關資料圖)
4、第3條本規程的規定,是對乙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乙炔瓶的設計、制造、充裝、檢驗、運輸、儲存和使用等,應符合本規程的規定。
5、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執行本規程。
6、各級勞動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7、第4條研制、開發乙炔瓶產品,其技術要求如與本規程不符合,征得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同意后,應在試驗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礎上,進行產品試制與鑒定。
8、試制時應連續生產不得少于四個批量的產品。
9、試制產品經省級勞動部門和同級主管部門同意,在指定的范圍和規定的時間內試用,同時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備案。
10、試用期滿后,按本規程附錄1《溶解乙炔氣瓶技術鑒定的內容和要求》進行技術鑒定。
11、技術鑒定完成后,試制者應將鑒定資料和產品設計文件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審查。
12、第5條進口乙炔瓶的監督管理,按國家商檢局和原勞動人事部頒發的《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監督管理辦法》執行。
13、經監督檢驗合格的進口乙炔瓶,由檢驗單位出具檢驗報告,并按《鍋爐壓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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