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是含稅還是不含稅?
房產稅是不含稅價。
1、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
2、納稅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產經營,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3、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4、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房產稅繳納相關規定:產權屬國家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納稅;產權屬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由集體單位和個人納稅;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納稅;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亦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稅;無租使用其他房產的問題。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應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產稅;產權屬于集體所有制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籍個人、海外華僑、港澳臺同胞所擁有的房產不征收房產稅。因此房產稅是按含稅金額計算繳納的。
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有哪些?
1、對經營自用的房屋,以房產的計稅余值作為計稅依據。所謂計稅余值,是指依照稅法規定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的損耗價值以后的余額。
2、對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房屋的租金收入,是房屋產權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權所取得的報酬,包括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對以勞務或其他形式作為報酬抵付房租收入的,應根據當地同類房屋的租金水平,確定租金標準,依率計征。
3、居民住宅區內業主共有的經營性房產的計稅依據。對居民住宅區內業主共有的經營性房產,由實際經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房產稅。其中自營的,依照房產原值減出10%至30%后的余值計征,沒有房產原值或不能將共有住房劃分開的,由房產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參照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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