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的規定的意思是指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等。找法網提醒您,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一般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有兩種執行方式: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1.由監獄管理機關執行。
刑法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犯罪分子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在判決生效后,即送往監獄接受教育改造和強制勞動改造,在主刑執行期間,監獄管理機關依照刑法的規定,施行對其剝奪政治權利的處罰。
2.由公安機關執行。
被判處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也應由公安機關執行。
三、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起算與執行分為以下情況:
1.被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與管制的期限同時起算、同時執行。
2.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按照執行判決的一般原則,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并執行。
3.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以及死緩、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起或者從假釋之日起開始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適用于主刑執行期間。亦即,對于這類犯罪人,在有期徒刑、拘役執行期間,當然剝奪政治權利。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人,在執行期間仍然享有政治權利。
4.判處死刑、無期徒刑因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從助興執行之日起開始執行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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